起 诉 书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7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某某碧桂园1号楼1901室(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路**号)。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时52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粤Y81****号小型轿车由广州市海珠区土华上环城高速,途经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进海龙路东414米某某,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1mg/lOOmL,经血液检测,被告人郭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81.2mg/lOOmL。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某2011年3月1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液照片、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
2.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查询材料等书证;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某某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两个月以下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惠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地(联系电话15969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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