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二部刑诉〔2020〕Z3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021984********,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镇**社区**巷**号,现住梅州市梅县区**城**花园**座**栋**房。2012年因犯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被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4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梅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梅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喝酒后驾驶粤M3****号牌小轿车由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大道往新县城**大道方向行驶,0时40分许,行驶至梅县区**北路**城北门路段时,因前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碰撞停在该路段执勤的粤M****警号牌二轮摩托车,造成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郭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2mg/100ml。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梅玉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1521999****)现取保候审,居住在梅州市梅县区**城**花园**座**栋**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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