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州市南沙区**镇**街**号。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南沙区**省道**东线**农场对面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34.8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飞
2020年4月30 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本案诉讼卷宗共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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