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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98********,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住广西武宣县**镇**村**委**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粤E****T号小型轿车在广西武宣县二塘镇灯盏村路口路段,与黄某某驾驶的桂G****6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鉴定,郭某某送检血液酒精含量为123.77mg/100ml。(酒后驾驶标准:20mg/100ml,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梅娟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广西武宣县**镇**村**委**队**号。联系电话:17377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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