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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诉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7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住建湖县**社区**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建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0日由建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11 月 4 日 21 时 10 分左右,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苏 J2**** 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建湖县上冈镇草堰口社区东冈村乡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东冈村二组乡村道路路段摔倒受伤。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郭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209.8毫克。

归案后,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近期照片、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郭某某的身份信息。

2.受案登记表及查获经过,证明本案系群众报警而案发,被告人郭某某系查获归案。

3.涉案人员案底查询清单,证明被告人郭某某无前科劣迹。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事故现场情况及被告人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5.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郭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209.8毫克。

6.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试管照片,证明提取被告人郭某某血样的情况。

7.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车辆照片、发动机号及车架号照片,证明被告人郭某某驾驶的苏J2****号车辆类型为普通二轮摩托车,手续齐全。

8.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郭某某具有驾驶资格,准驾车型为C4D。

9.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11月4日晚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10.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20年11月4日晚9点多钟其醉酒后驾驶苏J293S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样中乙醇含量已超过血液乙醇含量每百毫升80毫克的定罪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  波

检察官助理:戚春艳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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