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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92********,汉族,专科毕业,云南**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镇**村公所**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吉利牌小型轿车,在昆明市五华区**路与***路交叉口西口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郭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9.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之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锟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电话1315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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