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检刑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91970********,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桂东县,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镇**村**组**号**室。2020年6月2日,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我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告知了被告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郭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郭某某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卖完猪肉后步行到**餐馆点了一碗“糊酒”,并一口气将“糊酒”喝完,然后立即驾驶着自己的一辆普通无号牌摩托车,从桂东县**镇圩街往**镇**村方向行驶,行至**处(桂东县**镇**村**组路段),与同方向方某某驾驶停放在交叉路口的湘L9****号小型普通客车的左后角相撞,造成郭某某受伤、两车受损。根据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湘学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定型呈阳性,血液中乙醇定量为182.05mg/100ml,属醉酒后驾车。
被告人郭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线索来源、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员信息、现场图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据、车辆合格信息、呼气测试结果单、当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香香酒店的监控视频情况说明、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申请书;
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为欧某某、阳某某的湘学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1份(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1份、现场照片1组)
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竞颉
检察官助理:郭素微
2020年7月13日
附注: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证人名单:陈某某;被害人名单:方某某;鉴定人名单:欧某某、阳某某;
5、《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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