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4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号。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CQ****小型轿车沿天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齐路与丁万河南路交叉口时,与蒋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苏C0****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事故,致两车受损,蒋某某受伤。发生事故后,郭某某驾驶车辆离开现场。民警接警后,在事故现场附近将郭某某查获,后将其带至徐州市矿山医院采集血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9.4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破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5.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胜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