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CQ****小型轿车沿天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齐路与丁万河南路交叉口时,与蒋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苏C0****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事故,致两车受损,蒋某某受伤。发生事故后,郭某某驾驶车辆离开现场。民警接警后,在事故现场附近将郭某某查获,后将其带至徐州市矿山医院采集血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9.4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破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5.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胜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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