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321982********,汉族,大专文化,持准驾“C1”类机动车驾驶证,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乡**村村**组**号**号,现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小区**栋**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8日23: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醉酒驾驶粤******号小型轿车沿赣州市章贡区赣南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翡翠谷”小区门前路口路段时,车头与同方向在前等候信号灯通行由张某某驾驶的B9A999号小型轿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郭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经现场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郭某某进行检测,结果为158mg/100ml,经提取其血液送检,结论为送检的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7.6mg/100ml。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郭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简项、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林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电子证据、视听资料:查获现场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小兰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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