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11986********,回族,中专,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栋**单元**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3时左右,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C*****的白色丰田牌越野车,行驶至步行街处被交警查获。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检测,郭某某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161.65㎎/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等书证;
2.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3. 鉴定意见: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光盘一张、讯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学军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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