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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200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5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河北省大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28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波速尔M4越野摩托车,自家中到河间市**镇购物,返回途中,在**镇政府西侧公路被民警查获。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71mg/100ml。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承诺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查获、抽血采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霞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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