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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乡**村**组**号,住河北省涿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9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2时10分许,郭某某醉酒后驾驶冀******小型轿车沿本市诚信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诚信南门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郭某某驾车被查获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22.49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萌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涿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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