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遵化市**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3月20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京环线与遵化市南三环西路交叉口南侧150米处,与于某某驾驶冀C*****货车由北向南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郭某某受伤。经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郭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于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肇事车辆等物证;
2.车辆行驶信息等书证;
3.证人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酒精检验鉴定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兰立荣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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