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西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7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邢台市任泽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码牌摩托车沿邢台市**道辅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2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码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杰
2020年8月20日
(代章)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3473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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