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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92********,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3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栽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郭某甲酒后驾驶豫C5****号小型面包车,沿宜阳县白杨镇Y002乡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白杨镇Y002乡道5公里200米处公路时,撞上白杨镇蝎子山村村民孙某甲堆放在公路上的沙堆及警示垃圾桶,被撞起的沙子和垃圾桶又撞到相向行驶郭某乙驾驶的豫C9****号小型轿车上,造成郭某甲受伤住院,两车及垃圾桶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宜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郭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郭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前科及身份证明、查获经过、抽血照片、抽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员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郭某乙的陈述;

4、证人孙某甲、孙某乙、刘某某、王某某、侯某某的证言;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郭某甲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花平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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