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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二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7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夏津县**街**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郭某甲无驾驶汽车资格饮酒后驾驶浙FB6****小型轿车行驶至嘉兴市中山东路洪波路口处时,碰擦同向左侧丁某某驾驶的浙FC7D22小型轿车,后因急打方向碰撞道路右侧机非隔离护栏及行道树,致车辆、护栏损坏。

经鉴定,被告人郭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1mg/100mL。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郭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无驾驶汽车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宓静叶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2.案卷2册。

    3.随案移送文件、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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