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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二部刑诉〔2020〕61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2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县**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村**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区**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9时53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赣C*****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鞋塘常春路与金山大道交叉路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郭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查询记录、现场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又文

(院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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