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1时5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未悬挂车牌的二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浚县白寺镇大王庄村王某某家门口路段时,与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拖拉机挂车发生碰撞,致郭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3.42mg/100ml。经浚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此事故郭某某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摩托车乘坐人卢某某无责任。
本案民事部分,事故双方已经达成和解。
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卢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拥军
(院印)
2020年12月2日
本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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