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25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84********,达斡尔族,大专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道**苑**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海口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海口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卞雪斌,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27日至6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5 月24日晚23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粤R7**** 黑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前往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西路**酒吧喝酒,期间郭某某喝了“纯生牌”啤酒。至次日1时20 分许,饮酒后的郭某某独自驾驶号牌为粤R7**** 黑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海口市美兰区**路**酒吧出来,当车由西向东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路**路段时,刮蹭到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的一辆号牌为琼E1**** 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某与事故对方车主移步至**店内进一步协商,期间郭某某在该店内消费两罐青岛啤酒、10串烧烤。因路过群众报警,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发现郭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民警依法将郭某某带至海医第一附属医院一楼急诊室聘请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郭某某血样进行检验。2019 年5 月25 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郭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证实其血样中酒精含量浓度为242mg/1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符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郭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晓丹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取保候审的现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道**苑**栋**、联系方式18689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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