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74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 镇**路**号,现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号,工作单位为深圳市**旅运有限公司。2009年因犯强奸罪被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在龙岗区坂田街道**巷家中休息,接到派单就驾驶粤B4X****车辆去**公司接客,接到两位乘客后驾车行驶至龙岗区坂田街道环城路天安云谷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郭某某拒绝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4.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破案文书,查获经过,抽血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凭证,驾驶资格,机动车信息,被告人身份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通知,行车轨迹,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粤中一鉴[2020]毒(2)鉴字第14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吹气、抽血等视频1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宇连
检察官助理:陈晓琳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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