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路**号**栋**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A****9的黑白色比亚迪牌小型汽车,沿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高架桥桥面层,由四新大道向四新南路方向行驶至****高架桥****路下桥匝道处时,被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将其送到汉阳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3.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抽血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车辆拓印凭证、公安机关强制措施凭证、车辆返还通知单、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三真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XZ3370号”司法鉴定意见;4.查获现场视频、抽血现场视频、押解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珣
检察官助理:刘启涛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路*号**宿舍*栋*门*栋,电话13638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7.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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