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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三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11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栗雨社区巡防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街道**号。1989年3月因犯脱逃罪被广州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6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原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5年4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12月1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20年1月13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9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依法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毛毕文,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1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湘******号小型客车,沿株洲市天元区衡山中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小区门前路段时,其车左前轮与道边石相撞后发生侧翻,造成车辆受损、郭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路人报警并将郭某某送至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进行救治。民警接到报警在调查时发现郭某某有酒驾嫌疑,即对其进行了呼气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69mg/100ml,后经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8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株洲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天元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依法查明: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丁雪莲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0741****。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3.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贰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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