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住上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镇**村开往麻章**市场方向,当车行驶至湛江市麻章区**大道**食品厂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麻章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事后,经鉴定,郭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94.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简光强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37671****。
2.案卷材料叁册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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