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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滨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无棣县**镇**街**号**排**号,现住潍坊市滨海开发区**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3时24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潍坊市滨海区**路行驶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郭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05mg/100ml。

被告人郭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等;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宁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四十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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