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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村**队**号,农民,无党派。因犯流氓罪于1991年1月19日被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3年12月29日被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1996年12月2日因吸贩毒品被劳动教养三年,1999年8月19日解除劳动教养;2000年8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4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环县**镇**村张某某家饮用白酒若干,后郭某某驾驶甘M*****号小型普通客车拉载张某某前往环县县城西山,行驶至**镇***园门前路段处倒车时,撞至杨某某驾驶的甘M*****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杨某某丈夫耿某某报案,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处警,发现郭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环县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液。2020年5月27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68.9mg/100ml,系醉酒驾驶。2020年6月1日,经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耿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史文虎

检察官助理:田雅雅

2020年6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187********)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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