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251988********,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位于登封市颖河路与阳城路交叉口南约200米的郑州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临时住处聚餐饮酒后,驾驶豫B*****号五菱牌小型汽车,沿登封市少林大道行驶至卢店镇人民政府附近路段时,与一辆正在行驶的轿车相撞并撞到一辆停放的轿车,致一人受伤,三车损坏。经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郭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郭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41.79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至3万元,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金章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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