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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251988********,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兰考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位于登封市颖河路与阳城路交叉口南约200米的郑州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临时住处聚餐饮酒后,驾驶豫B*****号五菱牌小型汽车,沿登封市少林大道行驶至卢店镇人民政府附近路段时,与一辆正在行驶的轿车相撞并撞到一辆停放的轿车,致一人受伤,三车损坏。经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郭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郭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41.79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至3万元,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金章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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