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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8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住东昌府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4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14日06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茌平区茌广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路**路桥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在被告人郭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1.7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等书证;2.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孙德义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东昌府区**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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