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78********,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无业,住邳州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苏CT****号轿车,上道路行驶至邳州市南京路与银杏大道交叉路口处等红灯时,在车上睡着影响后方车辆通行,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郭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2.1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德 印
检察官助理:刘会会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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