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诉刑诉〔2018〕76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6199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厦**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07日01时18分,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蒙K**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友旗舰店门前道路时,撞至前方道路西侧头南尾北停放的蒙K**号五十铃牌轻型厢式货车的尾部,造成两车局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8年11月07日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郭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33.60mg/100ml,为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广伟
2018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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