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矿检二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7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矿区**区**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日22时51分,被告人郭某某驾驶晋C****8的白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洪魏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艺佳佳幼儿园路段时,被交警一大队民警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37mg/100ml。后民警将郭某某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抽取血液,并将血样送往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送检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 180.51mg/100ml 。被告人郭某某构成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军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3533****;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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