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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食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镇**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取保候审。郭某某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本案由阿荣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0时许,阿荣旗**镇居民郭某某酒后驾驶蒙E*****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从汗都KTV 出发,沿和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正阳路,后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正阳路名都小荷塘饭店门前道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郭某某的户籍信息、基本情况、公安机关制作的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武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齐和医法鉴中心(2020)毒司鉴字2号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荣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俊龙

2020年4月26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阿荣旗;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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