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71981********,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均系高密市**街道**村**号。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白色奔腾轿车,沿高密市夷安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高密市人民医院东门门口时,被高密市公安局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郭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7.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政
检察官助理:李德梅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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