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住汾阳市**乡**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福田牌摩托三轮车,沿见**小学后面的乡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对方向石某某驾驶的晋JQJ***尼桑牌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郭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6.76mg/100ml。经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郭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已经赔偿石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一
2020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汾阳市**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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