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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5********,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个体,住河东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7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鲁******号“长城”牌小型轿车从河东区相公街道郭团村出发行驶至相公街道小茅次村马召娣家,与马召娣发生纠纷,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相公派出所处警民警查获并移河东交警大队处理。郭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4.视听资料:车辆行驶监控视频截图、查获视频截图、抽取血样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元峰

检察官助理:刘莉娜

2020年6月9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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