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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90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4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长治市潞城区**镇,住长治市潞城区**镇**街**号。2020年9月27日,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翟店派出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8日转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1时许,郭某某酒后驾驶晋D****1银色雪佛兰小型轿车在长治市潞州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英雄南路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郭某某酒精呼气含量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劣迹调查表等书证;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亓长惠

检察官助理:张瑶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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