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7日18时20分,会泽县公安局民警在对云A5****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郭某某驾驶的云A5****号小型普通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核定载客7人,实际载客16人),属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从事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建议判处被告郭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红
2020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033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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