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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82********,汉族,初中文化,**鞋业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9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1时22分,被告人郭某某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东风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运河开发区针织厂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德州市公安局物证研究中心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七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吉凤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德州市德城区**路**号楼**单元**号;联系方式:1350534****。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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