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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市中区**街道办事处**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镇**庄**村**楼村**号)。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l9年ll月l4日晚,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市中区万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万寿路舜耕路路口西侧50米处时,适遇孟某某(女,22岁)驾驶电动二轮车同向行驶至此,两车刮蹭,造成孟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接报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0.3mg/100ml。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郭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人证言(孟某某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郭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1月7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并对其刑事拘留。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赔偿孟某某损失5300元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霞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65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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