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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9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区,住深州市**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冀T*****黑色长安牌汽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深州市**酒店附近时与史某某驾驶的白色中华牌轿车发生碰撞。经检测,被告人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1.15mg/100ml,且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其他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少华

检察官助理:王紫微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卷宗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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