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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13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安市**镇**有限**栋**室,户籍在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与准驾不符的无牌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湾坞镇半屿村方向沿半屿水闸往青括科技方向行驶。行经半屿水闸路段时,碰撞同向前方行人被害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8.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赔偿李某某医疗费2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被告人郭某某供述;

4.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福建正扬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被告人郭某某抽血过程的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19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栋**室,联系电话1850874****。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103页,检察卷壹册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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