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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8〕15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953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鲁山县**镇**村。因犯抢劫罪,2008年12月17日被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鲁山县韩梁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鲁山县梁洼镇南街村“**店”附近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的豫******号轻型自卸货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告人郭某某及轿车乘车人赵某某、马某某受伤。鲁山县公安局民警到现场处警时,将被告人郭某某查获。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15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证明、查获证明等书证;

1、​ 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1、​ 证人赵某某、马某某、魏某某等证言;

1、​ 被告人郭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果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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