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小型汽车,自东向西行驶至蒙城县**镇**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29mg/100ml,经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郭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5.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口信息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被告人郭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东林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_;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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