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62********,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原系秦皇岛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单元**号。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受贿罪,经秦皇岛市监察委员会决定被依法留置,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1月28日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受贿罪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春季,被告人郭某某接受秦皇岛市**医院**室主任高某甲的请托,为高某甲的女儿高某乙安排工作提供帮助,先后将高某乙安排到其主管的秦皇岛市**站和秦皇岛市**委**科工作。为了感谢被告人郭某某的帮助,2015年12月、2018年2月高某甲先后两次送给被告人郭某某共计10万元现金。2018年9月,高某甲及其妻子仇某某送给被告人郭某某一箱长城九二干红葡萄酒(价值720元)。
2.被告人郭某某任市**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秦皇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人宗某某经营活动提供帮助。2013年被告人郭某某在**家具城购买家具时,由宗某某代为支付人民币6万元。2017年被告人郭某某位于秦皇岛的**小区门市房装修时,宗某某为其门市房加装隔层及安装电梯,共计支付32.5万元。上述款项被告人郭某某至今未偿还宗彪。
3.2016年、2017年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先后两次让宗某某支付其在秦皇岛**酒楼有限公司所欠个人饭费共计人民币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和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郭某某任免文件、秦皇岛市**委情况说明、宗某某银行卡转账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甲、仇某某、宗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其他资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娜
2019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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