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31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区**派出所,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某某区某某小区某某号楼某某单元某某室。1995年9月至2019年10月17日在邢台市**法院工作,历任助理审判员、庭长、执行局副局长、执行局局长(正科级)。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邢台市**区监委留置,2020年1月13日经邢台市监察委决定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经河北省监察委员会批准,决定对郭某某的留置期限扣除疫情影响期(2020年1月24日至4月29日)。2020年5月25日经我院决定,于5月26日由威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6月1日经我院决定并由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受贿一案,由邢台市**区监察委调查终结,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梁某某在**法院的邢台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为表示感谢,以资助买房为由分两次送给被告人郭某某现金30万和50万元,共计80万元现金。
2017年11月、2018年1月,曹某某在邢台市**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张某某、宋某某、邢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立案执行,被告人郭某某帮助其执行案件,促使案件执行完毕,为表示感谢,2018年4月份,曹某某送给被告人郭某某30万元现金。
2017年7月,李某在邢台市**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于某某一案立案执行,被告人郭某某催此案件并亲自和执行员王某某一起到海南查封被执行人一套房产。2019年9月底,被告人郭某某以有急事为借口,向李某要了20万元现金。
2019年3月,冯某某在邢台市**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建设公司一案立案执行,为了加快案件办理进度,2019年4月,梁某在**小区南门送给被告人郭某某10万元现金。
2017年9月,吴某某在邢台市**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孔某某、河北**投资公司一案,该案件全部执行到位,2017年底,被告人郭某某以有急事为借口向吴某某借款10万元,后吴某某在某某小区内送给被告人郭某某10万元现金。
2015年11月,姚某某在邢台市**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李某某一案立案执行,为加快案件执行进度,自2015年11月至2018年5月,逢春节、中秋以及案件执行节点,姚某某前后8次在被告人郭某某办公室向其送现金共计7万元。
2015年12月,郭某某与冯某、邢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立案执行,2018年9月,案件执行回款一直未发放,2018年11月,为使执行款赶快发放,郭某某到邢台市**家园小区找被告人郭某某,在其车上送给郭某某3万元现金。
2016年4月,昝某某在**法院申请执行顺平县**水泥有限公司、宋某、宋某某立案执行,2017年9月昝某某在**法院申请执行李某某、宁晋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案执行,为使执行案件顺利进行,昝某某分三次分别在**区人民法院被告人郭某某办公室内、**大街与**路交口及邢台市**酒店内给郭某某各送现金1万元,共计3万元。
2018年10月,尤某某经营的邢台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某某等人的案件在邢台市**区人民法立案执行,2019年4月份,该案执行完毕,尤某某为表示感谢,在**东门附近送给被告人郭某某现金1万元。
2015年10月,甄某某申请执行邢台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案件在**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郭某某驳回并执行此案,甄某某为表示感谢,在被告人郭某某办公室内送给其现金1万元。
2016、2017年,曹某某在**法院有多起执行案件,且既是申请执行人又是被执行人,2018年春节前,为了和郭某某拉近关系、推进案件执行,曹某某在**小区门口附近送给被告人郭某某现金5000元。
2018年9月,李某在淘宝的法拍网上拍到了邢台市**区人民法院挂牌拍卖的邯郸市**区**路**大厦**层,因该处房产迟迟不能清场交付,为使案件顺利进行,2019年4月份,李某到**区人民法院找到郭某某,在被告人郭某某办公室内送给其现金1万元。
2016年10月,霍某某申请执行范某某、杨某某的案件在**法院立案执行,为加快案件执行,立案执行后,霍某某在**家园门口给被告人郭某某现金1万元;2018年春节前,霍某某在**小区东门送给被告人郭某某现金5000元,两次共计现金1.5万元。
综上,被告人郭某某受贿共计168万元。其中搜查扣押55万元,张某某主动上交4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家属主动将违法所得73万元退缴到邢台市**区监察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郭某某交待材料,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干部基本情况表,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郭某某任职期间受贿人员关联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光晗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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