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受贿案)_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职检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63********,穿青人,大学本科文化,案发前系织金县*甲局**,曾任织金县马场乡党委**、**,织金县大平乡党委**、人大主席,织金县金龙乡党委**、人大主席,织金县*甲局党组**、**,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路**号**号,现住织金县半岛温泉3栋26-4室。因涉嫌职务违纪违法,于2018年7月6日被织金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同年11月12日解除留置;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织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织金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5月至2016年12月期间,郭某甲利用担任织金县马场乡党委**、**,大平乡党委**、人大主席,金龙乡党委**、人大主席,织金县*甲局(以下简称织金县*乙局)党组**、**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98.87万元(其中,索取他人贿赂7.87万元),个人得款97.07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郭某甲利用担任**场乡**、大平乡党委**的职务便利,为罗某甲在工程款借支和结算、工程承建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二次收受了罗某甲的贿赂共计人民币现金0.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3年下半年的一天,罗平为请托时任**场乡**郭某甲在其负责实施的马场乡国土资源所、**场乡新大街办公楼建设项目工程款借支和结算方面提供帮助,在马场乡政府郭庆的办公室内送给郭某甲人民币0.3万元。

(2)2005年5月份左右,罗某甲得知大平乡拟发包大平乡精神文明活动中心建设工程项目的消息后,遂打电话联系时任大平乡党委**郭某甲,请托郭某甲将该工程项目交由自己实施,后郭某甲同意将该工程项目发包给罗某甲负责实施。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罗平为感谢郭某甲在该工程上提供的帮助,在郭庆的办公室内送给郭某甲人民币0.5万元。

2.2005年6月至2006年3月期间,在时任大平乡党委**郭某甲的帮助下,刘某某先后承包了大平乡政府办公楼维修、食堂第二层建设、大平乡龙家洞至大水沟公路建设、大平乡前坪村卫生室建设等工程项目。工程实施期间,刘某某为感谢郭某甲在上述工程发包方面提供的帮助,先后四次送给郭某甲人民币现金共计3万元,郭某甲均予以收受。

3.2007年至2013年期间,郭某甲利用担任金龙乡党委**的职务便利,在金龙乡组织实施的相关工程发包、工程款借支、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陈某某提供帮助,后郭某甲多次收受了陈某某的贿赂,共计人民币现金22.7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7年期间,在郭某甲的帮助下,陈某某承建了金龙乡政府组织实施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2007年年底的一天,陈某某为感谢郭某甲在相关工程上提供的帮助,在郭庆的办公室内送给郭某甲人民币3万元;

(2)2008年至2010年期间,在郭某甲的帮助下,陈某某承建了金龙乡车站的相关工程项目。2009年至2010年期间,陈某某为感谢郭某甲在该工程上提供的帮助,先后三次在郭庆的办公室内送给郭某甲人民币共计6万元;

(3)2009年5月,在郭某甲的帮助下,陈某某承建了金龙乡移民健身活动广场硬化工程项目。工程实施期间,陈某某为感谢郭某甲在该工程上提供的帮助,在郭庆的办公室内送给郭某甲人民币3万元;

(4)2010年1月至6月期间,在郭某甲的帮助下,陈某某承建了金龙乡政府组织实施的部分工程项目。2010年年底的一天,陈某某为感谢郭某甲在相关工程上提供的帮助,在郭庆办公室内送给郭某甲人民币1万元;

(5)2012年4月至9月期间,在郭某甲的帮助下,陈某某承建了金龙乡“五园新村”新七村文体广场建设的相关工程项目。工程实施期间,陈某某为感谢郭某甲在相关工程上提供的帮助,先后二次在郭庆的办公室内送给郭某甲人民币共计6万元;

(6)2011年10月,在郭某甲的帮助下,陈某某承建了金龙乡落作村至以那镇莲花村村级公路建设工程项目。2012年年底左右的一天,陈某某为感谢郭某甲在该工程上提供的帮助,在郭庆的办公室内送给郭某甲人民币1万元;

(7)2008年至2013年春节期间,为感谢郭某甲在相关工程上提供的帮助、拉近和郭某甲的关系,陈某某先后五次以拜年为名在郭某甲家中送给郭某甲人民币共计2.7万元。

4.2012年上半年,郭某甲利用担任金龙乡党委**的职务便利,接受王某某的请托,为王某某在金龙乡实施相关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了王某某的贿赂,共计人民币现金17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5月,织金县万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法人王某某)与金龙乡人民政府签订金龙乡安山工业园农产品深加工招商引资合同,在工业园建设平场的过程中,王某某找到郭某甲,请托郭某甲帮助协调工业园水电安装事宜,后王某某在郭庆的办公室内送给郭某甲人民币2万元,郭某甲予以收受;

(2)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某为顺利承包金龙乡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人畜饮水工程项目,在金龙乡政府郭庆的办公室内送给郭某甲人民币5万元,后在郭某甲的帮助下,王某某承建了金龙乡人畜饮水工程的部分项目;

(3)2012年上半年,金龙乡政府拟发包金龙乡计生、卫生及教育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程项目,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金龙乡政府郭庆的办公室内送给郭某甲人民币10万元,请托郭某甲在该工程发包时给予关照。后在郭某甲的帮助下,王某某挂靠黔西南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金龙乡计生、卫生及教育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程项目。

5.郭某甲利用担任金龙乡党委**、织金县*乙局**的职务便利,接受郭某乙的请托,为郭某乙承建相关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先后二次收受了郭某乙的贿赂,共计人民币现金2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上半年,郭某乙请托郭某甲向贵州省发改委申报以工代赈项目到金龙实施,以便郭某乙能顺利承建相关项目,同年7月,郭某乙在金龙乡政府郭庆的办公室内交给郭某甲人民币现金20万元,明确其中10万元系感谢郭某甲协调项目到金龙乡实施的感谢费,余下10万元作为郭某甲协调项目到金龙实施的费用。郭某甲收受该20万元后,将其中10万元据为己有,余下10万元部分,郭某甲将其中3万元送给时任金龙乡**安华国,余下部分用途未查清。后郭某甲利用担任金龙乡党委**的职务便利,以金龙乡人民政府名义向省发改委申报金龙乡片区综合治理工程项目,获得贵州省发改委的批复同意。2012年12月10日,郭某乙挂靠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金龙乡片区综合治理工程项目;

(2)2013年6月份左右,郭某乙请托郭某甲协调相关发改项目到织金县鸡场乡实施,在鸡场乡政府提交鸡场乡片区综合治理发改项目申请后,郭某甲主动到贵州省发改委协调该项目相关事宜,后获得贵州省发改委的批复同意。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郭某乙为感谢郭某甲在协调该项目上提供的帮助,在郭某甲家中送给郭某甲人民币10万元。

6.郭某甲利用担任织金县*乙局**的职务便利,为胡某甲申报贵州省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资金提供帮助,后郭某甲收受了胡某甲的贿赂人民币现金10万元。

织金县佳源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胡某甲与胡某乙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2016年3月的一天,郭某甲告知胡某甲,根据贵州省发改委关于申报国家项目补助资金的文件精神,**公司符合申报条件,询问胡某甲是否有申报意向,胡某甲同意进行申报后,同日,郭某甲带领胡某甲到贵州省发改委咨询相关申报事项,后胡某甲将申报材料交到织金县*乙局,由该局逐级呈报至贵州省发改委审批。2016年10月,经贵州省发改委批复同意,**公司获得贵州省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资金300万元,后织金县*乙局将相应款项划拨给**公司。为感谢郭某甲在发改资金申报上提供的帮助,2016年年底左右的一天,胡某甲在郭某甲家住房楼下送给郭某甲人民币现金10万元,郭某甲予以收受。

7.郭某甲利用担任织金县*乙局**的职务便利,接受李某某的请托,为李某某实施的工程项目追加资金提供帮助,后收受了李某某的贿赂人民币现金10万元。

2012年3月,李某某通过挂靠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公司与织金县实兴乡签订了织金县猫场镇新寨村至实兴乡杉树寨公路工程(以下简称猫实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在工程施工期间,由于强降雨影响,造成多地段山体滑坡、坍塌,导致路基损坏及工程主线长度增加,致使工程停工。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某某找到时任织金县*乙局**郭某甲,反映猫实公路工程原合同资金不够完成项目修建工程,请托郭某甲帮助申报追加工程资金,郭某甲答复李某某称会协调处理。2013年3月,织金县*乙局向贵州省发改委递交了关于调整织金县猫场镇新寨村至实兴乡杉树寨村公路项目工程概算的请示,后获得省发改委的批复同意。2015年春节前后,为感谢郭某甲在项目追加资金上提供的帮助,李某某在郭某甲家中送给郭某甲人民币现金10万元,郭某甲予以收受。

8.2013年至2015年期间,郭某甲先后两次收受贵州省发改委经济研究所所长朱某某的感谢费人民币现金7万元,个人得款5.2万元。

(1)2013年初,织金县*乙局委托贵州省发改委经济研究所编制《织金县小康社会发展规划》和《织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2013年11月的一天,为感谢郭某甲提供的帮助,朱某某在其办公室内送给郭某甲人民币3万元。郭某甲将其中0.5万元分给夏某某(发改局工作人员)后将剩余款项据为己有;

(2)2015年,织金县*乙局委托贵州省发改委经济研究所编制《织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2016-2020)》。2016年3月的一天,为感谢郭某甲提供的帮助,朱某某在其办公室内送给郭某甲人民币4万元。郭某甲将其中0.5万元分给夏某某、0.8万元分给张某甲(发改局工作人员)后将剩余款项据为己有。

9.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时任织金县实兴乡党委**杨某某为感谢郭某甲在任织金县发改局局长期间多次将发改项目安排到实兴乡实施,同时也为实兴乡在以后能得到更多的发改项目,在郭庆的办公室内送给郭某甲人民币现金0.5万元,郭某甲予以收受。

10.郭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工作人员先后两次向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索取贿赂人民币现金7.87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9月,赵某某挂靠贵州紫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竞争性谈判与织金织金县*乙局签订了该局负责实施的项目系统管理平台二期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郭某甲安排发改局工作人员张某乙与施工方对接,要求施工方从项目资金中拿出4万余元用于处理郭某甲个人到相关部门协调工作产生的费用,后张某乙找到赵某某,要求赵某某从承建的项目经费中解决4万余元的经费,为及时验收工程项目、顺利结算工程款,也为继续承接织金县*乙局工程项目,2016年3月的一天,该项目工程款拨付后,赵某某将3.87万元人民币交给张某乙,后张巧将该3.87万元交给郭某甲;

(2)2016年7月,织金县*乙局拟发包织金县发改云一期(项目云)工程项目,郭某甲安排张某乙与施工方联系,要求施工方从项目经费中解决4万余元给郭某甲用于处理郭某甲个人到相关部门协调工作产生的费用,后张某乙找到赵某某,要求赵某某在保证项目能够实施且不高于市场价的情况下进行报价,并从项目合同费用中拿出4万元给张某乙,赵某某表示同意。2016年9月,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与织金县*乙局签订了施工合同。2016年11月的一天,工程款拨付后,赵某某将4万元人民币交给张某乙,后张巧将该4万元交给郭某甲。

案发后,郭某甲家属代其上缴了涉案款97.0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毕节市监察委指定管辖决定书、织金县监察委立案文书、留置文书、到案情况说明、被告郭某甲的户籍材料、任职文件、相关工程材料、缴款凭证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甲、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郭某乙、胡某甲、赵某某、李某某、朱某某、杨某某、胡某乙、夏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贿赂98.8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在被织金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期间,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晴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于织金县****小区****,保证人联系电话189********。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取保候审材料1份、认罪认罚材料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