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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受贿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17〕53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8********,汉族,大专文化,公务员,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路**小区**栋**室。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于2017年5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8日指定本院管辖,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2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郭某某在被抽调至安徽省**法院立案庭从事涉法案件的信访接待工作期间,接受赵某某的请托,在办理张某某诉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再审的初查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其提供了帮助,使该案由**院立案庭立案受理,并在2013年底至2014年7月期间,先后多次通过网银转账、收受现金的方式收受及索要赵某某人民币共计10.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转账记录、申请再审立案审批表、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或索取他人款物,共计人民币10.2万元,数额较大,且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孟 凯

检察员 朱立彬

2017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宿州市**路**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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