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18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政协**县**委员会委员。原任安远县**局党委委员、森林××局局长、生态××局局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户籍住址安远县欣山镇龙泉路**小区**号**单元**室,现住安远县**镇**花园小区**栋**室。因涉嫌犯有受贿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安远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日被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安远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安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远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利用担任安远县**局党委委员、森林××局局长、生态××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钟某某(另案起诉)等人在承包林业项目、办理采伐指标、办理林业补贴、经办企业环保整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钟某某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28.770772万元,所收钱款全部用于个人及家庭支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11月,钟某某得知安远县版石镇松远化工有限公司在天心镇有面积约1000多亩山场的林木采伐项目对外承包,为了能够承包该项目,钟某某便找到郭某某,请求其帮忙。郭某某便与松远化工有限公司的老板刘某某打招呼,刘某某碍于郭某某的身份便答应了。2015年11月11日,钟某某和合伙人叶某某顺利签订上述采伐项目的承包合同(承包面积为1490亩,每亩价格为935元,共计139.315万元)。2015年年底,钟某某为了对郭某某表示感谢,在安远县脐橙大市场附近郭某某的车上将1万元现金送给郭某某,郭某某收下后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
2.2016年10月3日,钟某某与郑某某合伙承包了岽坑村一处山场,面积为302亩,为获得采伐指标,钟某某找到郭某某请求帮忙,并承诺事成之后拿10万元现金作为报酬,郭某某同意了。之后,郭某某找到县林业局局长陈某某及时任县林业局林政股股长唐某某打招呼。2016年11月7日,钟某某顺利办理到林木采伐许可证。为对郭某某表示感谢及履行之前承诺,钟某某分两次共送给郭某某现金10万元,一次是2016年11月,钟某某在安远县城老屋边与东江源大道路口郭某某的车上将5万元现金送给郭某某,一次是2017年1月,钟某某在**镇五洲大酒店门口郭某某的车上将5万元现金送给郭某某。郭某某收下这10万元后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
3.2017年6、7月份,钟某某想获得县林业局珠江防护林造林补贴,但其造林的树种为单一经济林树种,并不符合珠江防护林造林补贴的标准,于是钟某某找到郭某某,请其帮忙申报此项造林补助,并承诺事后会分一半利润给他,郭某某表示愿意帮忙。随后郭某某找到县林业局局长陈某某及县林业局营林股负责人叶某某,让他们在钟某某申请珠江防护林造林补贴时予以关照。在郭某某的帮助下,钟某某与合伙人郑某某等人于2017年成功申报到了共计613亩的造林补助款27.85万元,补助款全部到账后,为了兑现之前承诺,钟某某和郑某某在县城泰城附近的路边,将13万元现金送给郭某某,郭某某收下后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
4.2017年11月14日,因钟某某与他人合伙的位于安远县版石镇的赣州红砂岩石材有限公司存在生产性废水排污不到位、环保检查不过关等情况,县生态××局接到县环保局移送线索后,派人进行调查处理。2017年11月30日,县生态××局接到县政府批转的《关于版石工业园内三家违法排污企业的处理意见》后,再次派人进行调查,2018年1月17日形成了赣州红砂岩石材有限公司的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对赣州红砂岩石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0万元,并于2018年2月17日之前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处理建议。为规避处罚,钟某某找到时任县生态××局局长郭某某,请求郭某某对赣州红砂岩石材有限公司予以关照。之后,郭某某指示具体经办人员暂缓对赣州红砂岩石材有限公司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并在调查组提出立案的建议后,不予批准立案。在郭某某的帮助下,赣州红砂岩石材有限公司一直未停业,且后续县生态××局未对该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2018年1月左右,钟某某为感谢郭某某在此事上的帮忙,在县城汽车南站对面的潮汕酒楼门口,钟某某在郭某某的车内将事先准备好的1万元现金交给郭某某,郭某某收下后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
5.2018年2月,钟某某想承包安远县林业开发公司有火烧迹地(火灾迹地)补植补造项目,于是找郭某某帮忙,并承诺如果承包到上述项目,将利润分一半给他,郭某某表示同意。之后,郭某某找到时任县林业开发公司经理李某某,让其将火烧迹地(火灾迹地)补植补造项目涉及到安远县长沙乡**附近的工程交给钟某某去承包。在郭某某的帮助下,钟某某顺利拿到天心镇小乐村、天心镇长布村、长沙乡渡屋村三块山林共计612亩的补植补造工程,共计15.4224万元。2018年5月25日,郭某某帮钟某某缴交了0.229228万元的税费,为感谢郭某某的帮忙,2018年6月5日第一批造林款12.24万元到账后,钟某某在安远县**站对面的科岩茶庄二楼给了郭某某2.3万元现金。2019年1月15日第二批造林款3.1824万元到账后,钟某某又在安远县**站对面的科岩茶庄二楼拿了1.7万元现金给郭某某。此项目郭某某共收受钟某某所送现金3.770772元并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
此外,郭某某还存在充当以钟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保护伞”的情节。从2005年起,钟某某在安远县长沙乡开办采砂场进行采砂。2014年12月31日其采砂许可证有效期期满后,钟某某在未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在长沙乡**村段河道非法采砂。2018年5月,安远县水利局对长沙乡吉祥村非法采矿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向钟某某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非法采砂行为。2018年5月15日,安远县水利局将此案件线索移送至安远县生态××局处理,但郭某某以人少事多为由,对上述安远县水利局水事案件移交函不予签收,一直未对钟某某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查处。2014年1月至2019年1月,郭某某多次收受钟某某所送的钱物,明知钟某某存在非法采矿的行为,身为县生态××局局长,对以钟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的非法采矿行为未依法查处,纵容该恶势力犯罪团伙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郭某某系以钟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的“保护伞”。
2019年7月26日9时许,安远县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电话通知郭某某到县监察委员会谈话室接受谈话,谈话过程中郭某某未主动交待其违法犯罪事实,当日其被立案留置,在留置期间郭某某如实供述了受贿犯罪事实。2019年9月7日,郭某某将受贿款28.770772万元上缴至安远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等书证;2、钟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利用担任安远县**局党委委员、森林××局局长、生态××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钟某某等人在项目承包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钟某某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28.770772万元,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调查期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积极退清全部赃款、认罪认罚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具有系恶势力保护伞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至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至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进华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安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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