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10月1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汉族,小学文化,中共预备党员,山东省沂南县人,务工,住沂南县张庄镇*******。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后为方便驾驶车辆从事运输业务,于2018年4月的一天,将捡拾的高某的C1驾驶证的照片更换为自己的照片并使用。同年4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悬挂蒙G****号虚假号牌的自卸低速货车行驶至临沂市河东区温泉路与凤仪街交汇路段时,向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河东大队执勤民警出示变造的驾驶证、伪造的蒙G****号车辆行驶证意图逃避检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高某的证言;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变造驾驶证等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广栋
检察官助理:刘晓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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