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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合同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二部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2197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及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山东**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合同诈骗嫌疑,于2019年4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7日、9月2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8月17日、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底,被告人郭某某在不具备山东省内开展彩票业务资质的情况下,虚构具有经营彩票的销售许可,骗取了被害人杨某某的信任。2018年6月3日,被告人郭某某以山东**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杨某某签订了“**电子票箱市级代理意向协议”,约定被害人杨某某为德州区域加盟商。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郭某某又以山东**有限公司的名义授权杨某某作为体彩合法委托代理人,授权德州市区域内体育彩票项目运营工作。被告人郭某某分别于6月3日、6月4日、6月12日、6月14日、6月18日、6月19日、7月2日以缴纳定金、购买体育彩票样机、彩票机器的名义共骗取被害人405000元。被告人郭某某将骗取来的钱财用于偿还借款、发放员工工资和个人消费。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玲

2019年11月1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预审卷宗4册;

4.光盘8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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