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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85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90********,瑶族,专,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2020年3月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初,被告人郭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工业区“广州市**公司”,利用担任业务员的工作便利,乘被害人黄某某再次微信联系要购买8000公斤熔喷无纺布之机,通过虚构产品购销合同等手段,骗得被害人黄某某先后四次手机转账给郭某某农业银行(卡号: 62284801282********)共111万元。得手后,被告人郭某某将赃款全部汇到“贵阳页科广告工作室”用于赌博,已花光。

2020年2月间,被告人郭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工业区“广州市**公司”,利用担任业务员的工作便利,在被害人杨某微信联系要购买熔喷无纺布之机,并收到被害人杨某手机转账货款共5.2万元后,被告人郭某某将其中3.4914万元供货给被害人杨某,余款1.7086万元汇到“贵阳页科广告工作室”用于赌博,已花光。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郭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植伟家

2020年526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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