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初,被告人郭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工业区“广州市**公司”,利用担任业务员的工作便利,乘被害人黄某某再次微信联系要购买8000公斤熔喷无纺布之机,通过虚构产品购销合同等手段,骗得被害人黄某某先后四次手机转账给郭某某农业银行(卡号: 62284801282********)共111万元。得手后,被告人郭某某将赃款全部汇到“贵阳页科广告工作室”用于赌博,已花光。
2020年2月间,被告人郭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工业区“广州市**公司”,利用担任业务员的工作便利,在被害人杨某微信联系要购买熔喷无纺布之机,并收到被害人杨某手机转账货款共5.2万元后,被告人郭某某将其中3.4914万元供货给被害人杨某,余款1.7086万元汇到“贵阳页科广告工作室”用于赌博,已花光。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郭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植伟家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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